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4〕137号 | 高平市河西镇常清烟酒副食门市部(郭卫英) 经营不合格的麻辣花生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
高平市河西镇常清烟酒副食门市部(郭卫英) | 92140581MA0LBQ5K2B | 郭卫英 | 经营不合格的麻辣花生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高平市河西镇常清烟酒副食门市部(郭卫英)涉嫌经营不合格的麻辣花生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高平市河西镇常清烟酒副食门市部(郭卫英)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8元;3、罚款250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