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4〕140号 | 高平市河西镇河西村福美特超市(贾少云) 经营不合格的麻辣花生和太原高粱白酒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
高平市河西镇河西村福美特超市(贾少云) | 92140581MA0L7KA7XU | 贾少云 | 经营不合格的麻辣花生和太原高粱白酒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高平市河西镇河西村福美特超市 (贾少云)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1.6元;3、没收18袋生产日期2024.06.05的麻辣花生和6瓶生产日期2020-03-12的太原高粱白酒;4、罚款600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