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4〕145号 | 高平市同心源大药房有限公司未按照医疗器械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案 | 高平市同心源大药房有限公司 | 91140581MAC93C0L8Y | 崔鹏伟 | 未按照医疗器械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30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