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4〕158号 | 高平市小刘蔬菜批发部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大葱和辣椒)案 |
高平市小刘蔬菜批发部 | 92140581MA0HBRJG84 | 刘新君 |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大葱和辣椒) | 高平市小刘蔬菜批发部经营不合格蔬菜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七条、《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19元;2、罚款850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