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4〕175号 | 高平市寺庄镇寺庄村学堂商店(冯波)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黄瓜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 高平市寺庄镇寺庄村学堂商店 | 92140581MA0K014G4T | 冯波 |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黄瓜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山西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5元;3.罚款250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