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4〕193号 | 高平市米山镇旗山蔬菜门市部(李奇山)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高平市米山镇旗山蔬菜门市部 | 92140581MAOHM49943 | 李奇山 |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及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现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责令改正,同时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50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