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4〕118号 | 高平市野川镇水明小吃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严格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案 | 邢水明 | 92140581MA0J2LJ545 | 邢水明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严格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参考《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裁量基准,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2.罚款230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