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4〕210号 | 高平市康宁医院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孟凡宇 | 91140581MA0K5TMR2W | 孟凡宇 | 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参照《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艾科血糖测试条11条、华鸿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7支、一次性使用病毒采样管5支; 3.罚款2.3万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