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4〕211号 | 高平市马村镇唐东书芳烟酒副食门市部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李书芳 | 92140581MA0H19UE84 | 李书芳 | 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参照《晋城市包容免罚清单》第九十四条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 2.罚款170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