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4〕72号 | 高平市北诗小四烟酒门市部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赵金柱 | 92140581MA0H03YG84 | 赵金柱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属于初次违法,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信息及购进票据,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且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晋城市包容免罚清单》第九十四项,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0.5元 2.罚款130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