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4〕134号 | 高平市北诗镇红平烟酒门市部(贺红平)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贺红平 | 92140581MA0GYN7F7C | 贺红平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小,且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信息及购进票据,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晋城市包容免罚清单》第九十四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1.没收涉案的2袋爽士利山椒猪皮;(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日)2.没收违法所得0.3元;3.罚款130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