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5〕34 号 | 高平市米山镇米西村十里香烘焙屋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 高平市米山镇米西村十里香烘焙屋 | 92140581MA0KAGJA64 | 秦金明 |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 |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顶好晨曦”复配着色剂(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27日的柠檬黄色着色剂1瓶,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8日的果绿色着色剂1瓶); 2.罚款23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204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