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5〕58号 | 高平市太洛路国仙蔬菜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青椒及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高平市太洛路国仙蔬菜行 | 92140581MA0LF8AN13 | 王国仙 |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青椒及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高平市太洛路国仙蔬菜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青椒及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50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