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5〕67号 | 高平市刘肖豆腐坊(个体工商户)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案 | 高平市刘肖豆腐坊(个体工商户) | 92140581MACNXXGG2M | 刘肖 | 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改正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并作出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8.6元,2.没收涉案白玉石膏粉41.8斤,3.罚款510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