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处罚〔2025〕75号 | 高平市金月豆腐店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案 | 高平市金月豆腐店 | 92140581MAOHLMRT6Q | 李兵 | 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玉石膏粉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及使用该石膏粉制作豆腐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改正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103.2元;3.没收涉案白玉石膏粉122.42斤,没收用白玉石膏粉生产的豆腐55.4斤;4.罚款20000元 | 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