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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司法局

继承公证要趁早 ——跨越七十五年的公证继承

发布日期: 2024-03-04 发布机构: 高平市司法局

2024年1月14日,张先生来到高平市公证处,拿出1949年10月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申请对祖上遗留的房产办理继承权公证。

该遗产所涉及的房屋修建于上个世纪四十年代,房屋修建至今没有按照新的不动产权登记办法办理房屋产权信息登记,且相关继承人在未实际取得遗产时就相继死亡,继承人范围已涉及数十位转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再加上不动产登记政策和部门职能的变更,涉及继承的有些证据材料已经遗失,导致当事人取证困难,加大了继承权公证办理的难度。

针对该遗产办理的难点和堵点,我处公证员积极主动与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房屋测绘等部门取得联系,首先在两天之内收集到关于上述房屋现状测绘和原始的可依据的合法证据材料;接着,通过公证员多次下乡走访调查,协助当事人厘清该遗产所有涉及的继承人基本情况。通过“公证员规范的证据外调+当事人信用承诺”方式,积极优化办证流程,切实减轻当事人举证责任,有效提高公证效率,最终这个跨越75年的复杂继承公证案件,在不到一周的时间里就圆满完成,及时高效地帮助当事人顺利继承房产。事后当事人张先生非常真挚对我们的公证员说:“我的《公证书》办好了,十分感谢!你们热心细致、耐心高效的工作精神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感谢你们的无私帮助,真心为你们点赞!”

遗产继承是我国家庭财富传承最为重要的方式,因当事人继承法律意识不足等原因,常常会导致未能及时办理继承手续的情况发生,直到继承人想要财产传承时,由于时间久远继承人或者产权政策的不断变化,继承人数量越来越多,继承关系越来越复杂,在提供大量证据材料的同时,还可能产生新的家庭矛盾,导致遗产不能顺利得到传承。高平市公证处以“证据外调+信用承诺制”的方式创新办理继承权公证,在保证公证质量的同时,简化了当事人举证责任,进一步增强了老百姓办证获得感!

这个案例的成功办理,不仅为当前的申请人办理公证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也为后续其他申请人快速办理类似公证奠定了基础,解决了当前复杂继承权公证案件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接下来我处将始终秉持为人民服务的初心使命,积极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提升服务效能,用实际行动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努力为我市经济发展贡献更加优质的公证法律服务。

《民法典》法条链接: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