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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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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查明与认定:从李某遗产继承案析事实收养关系缺失之公证审查

发布日期: 2025-11-24 发布机构: 高平市司法局

高平市公证处近期受理并办结了一件涉及事实收养关系认定的法定继承权公证。被继承人李某去世后,遗留有登记于其名下的房产一套。其子李小某为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申请人李小某及其母亲张某(李某配偶)的陈述,本处初步查明:被继承人李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李某与配偶张某婚后育有一子,即申请人李小某;约1986年,李某与张某将张某妹妹的女儿(时年十二岁)户口迁入家中,并为其改姓李,名为李小小,但未办理合法的收养登记手续。

案件关键点与疑难点在于确认李小小与李某、张某之间是否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进而判断其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这直接关系到继承人范围的确定。围绕此核心,本处关注到以下事实:1.收养手续缺失:未办理法定收养登记。2.身份认同缺失:李小小在共同生活期间,始终称呼李某、张某为“姨父”“姨”,而非父母。3.家庭关系不稳定:李小小在户口迁入后,于初中阶段即返回生父母身边生活,并由生父母承担主要生活、教育费用。其与李某、张某的共同生活断断续续,未形成长期、稳定的家庭共同体。4.对外表征不足:在李某1992年的干部履历表中,未将李小小登记为子女。5.赡养与丧葬情况:李某生前患病期间,主要由配偶张某和儿子李小某照顾;李某去世后,丧葬事宜及费用也由李小某承担,李小小仅时有照顾并参加了葬礼。

针对上述疑点,为审慎履行职责,防止遗漏合法继承人,公证员以“背靠背”单独询问方式详细询问了关系人李小小本人,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对李小小确认张某、李小某所述情况进行事实核实;在此基础上,李小小在公证员面前确认其与李某、张某之间并未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并自愿、正式地书面申明其并非李某的法定继承人,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权主张。

综合全部调查材料及当事人陈述,本处认为:李小小与李某、张某之间因欠缺共同长期稳定生活的客观事实、身份认同的主观意愿以及法定的登记形式,不构成事实收养关系。因此,李小小不具备作为李某养女的法定继承人身份。

据此,本处确认被继承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为其配偶张某与儿子李小某。在完成所有材料审核后,本处已依法为申请人李小某办理了继承权公证,确认上述房产由张某与李小某共同继承。

本案典型地反映了在依法确认继承人范围时,公证机构秉持审慎、全面的原则。对于事实收养的认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综合考量户籍、共同生活经历、抚养教育事实、家庭内部身份认同及对外公示等多个因素。通过单独询问关键关系人并获取其书面声明,既是查明事实的重要手段,也是完善公证程序、防范执业风险、确保公证书效力的关键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