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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司法局

高平市刘某某与李某某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发布日期: 2023-02-20 发布机构: 高平市司法局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刘某某的儿子刘某甲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刘某某夫妇及刘某甲妻子李某某对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赔偿的69万元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产生纠纷。2021年6月某日,刘某某经村干部介绍到高平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安排调解员接待了刘某某,简单询问了事情原委,在电话征询李某某同意调解的意见后,正式受理了该婚姻家庭纠纷。

调解员通过与刘某某交谈了解到,刘某某夫妇只生育一子即刘某甲,二人与刘某甲、李某某及孙子刘某乙、孙女刘某丙同住一个屋檐下。期间,李某某与刘某某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在刘某甲的调和下,一家三代人一直维持着共同生活的状态。直至2021年3月某日,刘某甲不幸去世,一家人再难继续同住,69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分配问题进一步激化矛盾。刘某某称,其夫妇二人均已年迈,身体健康情况不佳,常年需要药物维系,基本没有劳动能力,二人应当分得一半的死亡赔偿金。同时还提出,李某某年轻会改嫁,孙子刘某乙和孙女刘某丙应得的份额也应由其夫妇二人代为管理。

调解员又通过与李某某交谈了解到,李某某与刘某甲结婚十年,虽婆媳之间常有矛盾,但一直尽心与刘某甲共同赡养公婆。李某某表示同意分家,但不同意刘某某想要分得一半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方案,李某某认为,刘某乙和刘某丙日后将与自己生活,因此子女的份额应当由自己代管,且二人还未成年,供养二人的开销较大,自己无法做到抛开子女去就业,因此自己与子女应当多分。与此同时,李某某父母因李某某和刘某甲婚后很长一段时间生活在李某某父母家中,也提出想要分割一部分死亡赔偿金的请求。

调解员与当事人深入沟通后,认为该纠纷表面上是69万元的分配问题,但实际是刘某某夫妇与李某某长期不和谐的家庭关系在刘某甲死亡后的爆发,难点在于刘某某夫妇的传统观念与当前法律法规的认识冲突。调解员既要确保依法调解,也要考虑到刘某某夫妇身心状况,避免老人因情绪不稳引发意外。为此,调解员认真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咨询法律顾问,实地走访村民共同研究解决办法,明确调解思路。由于刘某某与李某某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长期没有根本解决,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的方式,以亲情感化,引导双方相互理解、相互宽容。

首先,调解员为双方明确可以分配69万元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死亡赔偿金,指的是加害人赔偿给受害方近亲属的物质性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结合本案,李某某的父母不属于刘某甲的近亲属,因此可以参与刘某甲死亡赔偿金分配的人只有李某某、刘某某夫妇、刘某乙和刘某丙。

针对双方均主张管理两个未成年孩子分得的死亡赔偿金事宜,调解员开展普法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第三十四条前两款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李某某是刘某乙和刘某丙的法定监护人,李某某代理刘某乙、刘某丙管理他们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关于刘某某担心李某某会改嫁,且改嫁后将这些钱不能用于自己的孙子的顾虑,调解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目前李某某丧偶,再婚是其自由选择,但假设李某某担任刘某乙、刘某丙的监护人期间,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需承担法律责任。

调解员从刘某某夫妇帮助照顾刘某乙、刘某丙的情谊和“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出发,劝导李某某要体谅老人;从李某某即将承担的责任和曾经对刘某某夫妇所尽赡养义务的感情出发,劝导刘某某夫妇要理解和支持李某某。同时,调解员邀请与刘某某夫妇相交甚好的邻居进行劝说,指出李某某与刘某甲感情一直很好,且刘某乙、刘某丙是李某某亲生,以李某某现今年龄不会再生育的情况下,刘某某夫妇的顾虑可以完全打消。

在法理情的综合考虑下,刘某某夫妇最终同意由李某代管刘某乙、刘某丙的财产。调解员适时提出,李某某与刘某某夫妇虽不再共同生活,日后李某某可能会带着孩子改嫁,但也要让两个孩子经常回来看望刘某某夫妇。刘某某夫妇非常赞同,李某某也表示同意。

在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见并考虑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调解员提出了两种分配意见:一是刘某某夫妇、李某某、刘某乙、刘某丙五人平均分配,每人13.8万元;二是鉴于刘某乙、刘某丙年幼,日后花费还很大,刘某某夫妇分得69万元中的30%,合计20.7万元,李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共分得69万元中的70%,共计48.3万元。经过协商后,双方均同意了第二种解决方案。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主持下,刘某某与李某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刘某某夫妇分得69万元死亡赔偿金中的30%,共计20.7万元;李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共分得69万元中的70%,平均每人分得16.1万元,共计48.3万元。

2.刘某乙和刘某丙分得的32.2万元,暂由李某某代管,直至二人年满18周岁。

3.若今后李某某改嫁,李某某要督促刘某乙、刘某丙经常回家看望刘某某夫妇。

4.双方不再因死亡赔偿金分割事宜发生纠纷。

事后,调解员回访了李某某和刘某某夫妇,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看似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产生纠纷,但实质阻碍纠纷化解的还是双方共同生活期间长期积累的矛盾。调解员抽丝剥茧捋出问题关键,邀请村民邻里帮忙共同研究解纷方法,情理法交融讲解、彻底打开双方心结,继而提出分配意见,由双方自行协商,最终不但成功化解矛盾,也维护了亲情,体现了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柔性”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