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有效实施,进一步健全审查机制,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要求,我局对2021-2024年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进行了集中评估,未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情况,现报告如下。
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体情况
(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统筹组织情况
一是加强组织保障。局党组组织各业务股室、下属事业单位、基层司法所,认真学习公平竞争相关政策制度要求,强化思想认识、研究具体问题。
二是抓好制度落实。根据高平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通知要求,建立完善了审查机制,全面落实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
三是加强制度学习。认真学习《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对公平性竞争文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区分和准确把握,对公平性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进行了统筹和有效衔接。
(二)审查机制建设情况
一是结合司法局工作实际,建立局办公室牵头,规范性文件审查股、相关业务股室协同配合的审查机制,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强化公文起草“首责”意识,要求起草股室严格按照标准自我审查,规范性文件审查股审核后提交局领导集体决策。
二是办公室联合规范性文件审查股,每年开展1次集中评估,对存在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依法进行废止或修改完善,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
(三)政策措施审查情况
对2021-2024年制定的政策措施进行了审查,我局共运转公文91件,其中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公文共6件,经规范性文件审查股审查,均未发现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二、集中评估审查情况
(一)评估依据
本次评估清理主要依据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
(二)评估机制、方法
评估清理工作由局办公室和规范性文件审查股牵头,具体文件评估清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即各股室对本股室牵头印发的现行有效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文件进行评估。评估清理采取各股室研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等形式,形成评估清理初步建议报局办公室和规范性文件审查股审核汇总。评估清理结果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公示。
(三)评估清理范围
对我局2021-2024年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文件进行全方位清理评估,重点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各类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等进行清理。
(四)评估清理审查标准
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不得对外地和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不得限制外地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五)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安全的;
2.为实现公益性保障目的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评估结果
经评估,我局2021-2024年出台,现行有效的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文件均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