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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应急管理局 |
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按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规定频次开展 |
按照矿山、“八大工贸”(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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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应急管理局 |
对煤矿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第五十三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按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规定频次开展 |
按照矿山领域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