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庄镇人民政府: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部署,为做好我市受灾群众的冬春救助工作,依据你单位报送的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困难需救助情况,经研究,决定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冬春救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冬春救助)用于遭受自然灾害,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二、本次下达的晋城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冬春救助)共计2万元,按照国家救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30元,救助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标准进行救助。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其他困难户可适当提高标准给予救助。
三、要严格按照高平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自然灾害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高应急发〔2024〕82号)文件精神,管好用好救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救灾资金的发放要严格按照个人申请、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公开发放的工作程序;要保障重点精准救助,结合受灾群众受灾情况、经济状况、自救能力等因素分类救助,不得平均分配,也不得以慰问金形式发放。
四、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冬春救助)发放前,各村应在村务公开栏或人员集聚地显要位置公示5天。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户主姓名、救助金额及举报联系电话等。
五、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冬春救助)由应急管理局通过银行卡进行统一发放,请于12月23日前完成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上报工作,并将乡镇资金发放文件、资金发放汇总表、一览表盖章后报送至高平市应急管理局救灾减灾股。
联系电话:15728043921
高平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