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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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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应急管理局 高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高平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3-12 发布机构: 高平市应急管理局

高平市应急管理局 高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高平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高应急发〔2025〕40号


各乡镇(街道):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晋城市应急管理局、晋城市财政局《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高平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高平市应急管理局  高平市财政局

2025年3月12日

高平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市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加强高平市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以下简称本级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晋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高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本级救灾资金,是指由中央、省级、晋城市级和高平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职责,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包括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晋城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高平市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前款所称自然灾害原则上是指启动高平市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对未达到启动应急响应条件,但局部地区灾情、险情特别严重的特殊情况,由市应急管理局商市财政局研判并报市政府同意后,通过本级救灾资金予以补助。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有相关重要指示批示的,按照指示批示精神落实。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本级救灾资金预算管理,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向晋城市财政局、晋城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资金,审核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的救灾资金分配意见、拨付救灾资金和监督管理,依法下达中央、省级、晋城市级和高平市本级救灾资金,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相关乡镇(街道)开展救灾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等。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审核受灾乡镇(街道)救灾资金申报材料和数据材料,评估核定灾情和救灾需求,会同市财政局联合申报救灾资金,提出救灾资金安排分配建议,依责监督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审核、汇总所辖行政区域救灾资金申报材料和数据资料,核查评估所辖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需求,并按规定统计上报,提出所辖行政区域救灾资金分配建议,按要求做好所辖行政区域救灾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级救灾资金管理遵循民生优先、体现时效、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 本级救灾资金的支出范围及补助标准

(一)受灾人员救助支出。

1.抚慰遇难(失踪)人员家属补助支出。用于向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本级补助标准为,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每人2万元。

2.过渡期生活补助支出。用于对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的无房可住;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后一段时间内,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发放基本生活救助。本级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救助不超过3个月(90天)。

3.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支出。用于居民住房因自然灾害损坏、倒塌或严重损坏,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问题,该住房为唯一住房且需重建的,对房屋所有人发放恢复重建补助。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不低于4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助(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其他困难户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按不低于2千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助。若房屋维修、重建费用低于上述补助标准的,按不超过实际维修、重建的费用给予补助。

(二)应急救灾支出。

1.应急救助支出。用于紧急生活救助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及时为本辖区内受灾人员应急期间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等应急救助。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投亲靠友或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损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医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本级补助标准为,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15天。

2.应急处置支出。用于组织开展对受自然灾害风险影响人员临灾避险转移、搜救等支出;用于自然灾害排危除险、现场交通后勤通讯保障、灾情统计、应急监测等应急处置支出。

3.救灾装备物资支出。用于救灾装备物资和抢险备料的紧急采购、租赁、征用等支出;中央、省级、晋城市级下拨、紧急采购、紧急租赁、紧急征用救灾装备物资和抢险备料的运输支出。

(三)日常救灾支出。

1.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补助资金。用于本级开展应急救援航空器租赁、航站应急救援地面保障的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补助资金。

2.受灾人员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支出。用于向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需要政府在当年冬季至次年春季予以救助的人员发放基本生活救助。本级补助标准为,核定的需救助人员每人不低于130元(含用于冬春救助的中央、省级、晋城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冬春救助资金原则上通过“一卡(折)通”或社保卡方式发放,注明“冬春救助”字样,并发送打款提示信息;确需实物救助的,物资采购资金量占上级资金拨付总量的比例不得超过20%,不得存储、滞留。

3.旱灾临时生活救助支出。用于向因旱灾造成饮水生活困难或口粮困难的受灾人员发放的基本生活救助。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四)落实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抢险救灾事项支出。

第六条 应急生活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过程中,如果由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统一集中安置受灾群众,则相关救助资金可由乡镇(街道)、村(社区)按标准统筹使用。

第七条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国家、省级和晋城市级救灾救助政策规定,结合全市当年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救灾工作实际需求,可对本级救灾资金的支出范围进行部分调整,并确定相应的本级补助标准。

第八条 救灾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和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下达


第九条 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自然灾害的,受灾乡镇(街道)可以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本级救灾资金。申请内容如下:

(一)受灾人员救助资金申请应包括灾害规模范围、受灾人口、遇难(失踪)人数和过渡期生活救助人数、倒塌损坏房屋数量、直接经济损失、本级救灾资金实际需求和已安排情况等受灾人员救助支出项目涉及内容情况。

(二)应急救灾资金申请应包括灾害规模范围、应急响应等级及天数、应急处置情况、受灾人口、紧急避险转移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调拨发放物资情况、直接经济损失、本级排危除险和救灾资金实际需求和已安排情况、紧急情况项目资金申请理由、依据、金额等内容。

(三)日常救灾资金中的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申请应包括本地区今年总体灾情、受灾人员数量、需救助人员数量、申请资金金额、本级救灾救助款物投放以及其他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内容。按照中央救灾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的申请要求,各县(市、区)务必于每年10月18日前报送晋城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务必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高平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应急管理局对受灾地区报送的救灾资金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核实受灾相关数据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市财政局根据应急响应级别、资金安排建议等因素,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核定补助额,并下达救灾资金预算。按照上级救灾资金申请要求,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及时将救灾资金申请文件报送晋城市财政局、晋城市应急管理局,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受灾人员救助资金主要根据因灾遇难(失踪)人员、需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倒损住房需重建对象等情况进行测算。应急救灾资金主要根据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紧急避险转移人口、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综合考虑受灾地区应急响应级别、抢险救援难度、灾情统计以及救灾装备物资的紧急采购、紧急租赁、紧急征用和运输等费用需求统筹安排。日常救灾资金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主要根据灾情影响程度、需救助人口数等情况进行测算。

第十一条 对未达到高平市级启动应急响应条件,但局部地区灾情、险情严重、社会关注度高的,以及省委省政府、晋城市委市政府和高平市委市政府有相关重要指示批示的,可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地区相关受灾数据,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商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后予以补助。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可视灾情紧急状况按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简化审批流程,根据灾情先行预拨救灾资金,后期清算。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应结合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等因素制定具体救灾补助资金(物资)发放标准,建立健全发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动态调整时可考虑灾情影响程度、地方财力、上级财政资金金额、捐赠资金金额等因素。

第十四条 受灾乡镇(街道)收到上级下达的救助资金预算文件后,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落实到受灾群众手中。其中过渡性生活等阶段性救助资金,可在10个工作日内落实到受灾群众手中。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资金应按照“自主申请、不建不补;逐户统计,发放到户”的原则落实到受灾群众手中。


第四章 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实施救灾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收到救灾资金后,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本级使用救灾资金的方案,细化分解区域绩效目标,应于预算批复下达之日起30天内,将本区域资金支出绩效目标、下达资金文件汇总上报晋城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备案,并对资金执行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实施监控,切实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要对救灾资金绩效目标指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促进救灾资金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十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要求开展年度救灾资金绩效自评。市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市应急管理局和资金使用单位,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申报和分配以后年度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受灾地区有关部门应当强化落实应急救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安排地方财政资金保障救灾工作,与中央财政、省级财政、晋城市级财政、高平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并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资金安排使用的规范、透明、安全、有效。

第十九条 本级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预算公开有关规定。救灾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建立年度资金预算动态调整机制。对当年资金执行严重落后于序时进度或违规使用的,市财政局将视情况予以收回。救灾资金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和市应急管理局要切实加强救灾资金的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二条 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依职责指导灾区做好救灾工作,督促各乡镇(街道)按规定安排使用救灾资金,指导开展救灾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建立本级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各乡镇(街道)应当于每年12月5日前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资金使用情况,主要报告下拨资金的数量、时间、救助的方式、人数、时限、标准以及公示和监管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市财政、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用于自然灾害救灾的社会捐赠资金,其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