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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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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应急管理局 高平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自然灾害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5-21 发布机构: 高平市应急管理局

高平市应急管理局

高平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自然灾害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


高应急发〔2024〕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扎实推进救灾救助工作精准化,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财政部、应急管理部《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以及省应急管理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23〕25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23〕252号)、晋城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自然灾害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晋市应急救灾发〔2023〕24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申请救助条件

对于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衣、食、住等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可申请救灾救助。具体如下:

(一)应急生活救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投亲靠友或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医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

(三)过渡期生活救助。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四)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遭受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损坏,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问题的受灾人员。

(五)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遭受自然灾害,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六)旱灾临时生活救助。因旱灾造成饮水生活困难或口粮困难的受灾人员。

二、规范救助审批程序

各乡镇(街道)、各村(社区)要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定、县备案、并张榜公示”的工作流程确定救助对象。

(一)受灾人员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小组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名。

(二)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提名对象人员行民主评议,确定拟救助对象。

(三)(居)民委员会将拟救助对象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拟救助对象名单、申请死亡或者提名的材料、民主评议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完成审核工作,并对审核上报的名单予以公示。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要求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审查备案后及时发放救助资金。救灾应急资金发放程序可以简化,但必须登记造册、张榜公示。

三、明确救助标准

(一)应急生活救助。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按死亡人员不低于10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三)过渡期生活救助。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的标准进行救助。

(四)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不低于40000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助,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其他困难户要适当提高标准给予救助。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按不低于2000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助。

各级在申报、审核救助对象时,以下四种情况不得纳入补助范围:一是已在异地新建住房、旧房倒塌的;二是已购买商品房、入住廉租房、公租房的;三是倒塌的空心房、附属房、临时房的;四是进入敬老院供养的特困人员。

(五)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按照国家救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30元,救助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标准进行救助。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其他困难户可适当提高标准给予救助。其中中央冬春救助资金原则上通过“一卡(折)通”或社保卡方式发放,确需实物救助的,物资采购资金量占中央冬春救助资金拨付总量的比例不应超过20%。

(六)旱灾临时生活救助。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其中,应急生活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过程中,如果由乡镇(街道)、村(社区)政府组织统一集中安置受灾群众,则相关救助资金可由乡镇(街道)、村(社区)按标准统筹使用。

四、强化资金绩效管理

市应急管理局和财政局要强化沟通协调,规范自然灾害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跟踪监控绩效目标运行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自评。

五、严格监督检查

市应急管理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对各乡镇上一年度自然灾害基本生活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评估,并形成核查评估报告及整改报告上报晋城市应急管理局。同时,各乡镇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各级救灾工作人员要加强救灾救助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积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手机等多种形式,把补助标准、申请流程、工作程序等政策规定告知群众,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高平市应急管理局

  高平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