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8101245507XU311/2022-00176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高平市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2年07月11日 |
标 题: | 高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高平市2022年度清理“批而未用”土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高自然资发〔2022〕12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7月11日 |
高平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高平市2022年度清理“批而未用”土地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
通 知
高自然资发〔2022〕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高平市2022年度清理“批而未用”土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平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3月1日
高平市2022年度清理“批而未用”土地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依据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晋城市2022年度清理“批而未用”土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自然资发〔2022〕24号)要求,为强化土地批后监管,加强全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进一步消化和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转型项目建设拓宽发展空间,决定在2021年度清理“批而未用”土地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开展2022年度专项行动。为确保行动扎实有序推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要求,全面深入开展专项行动,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处置、注重实效”的原则,主动作为、有效作为,确保如期完成消化处置年度目标任务,切实解决我市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不高问题,助力生态文明建设,为我市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清理对象
(一)2009年至2019年已批准征收但未完成供应的土地(以下简称“批而未供”土地);
(二)2009年以来形成的闲置土地(以下简称闲置土地)。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同步推进土地征收、土地供应、闲置土地处置三项工作,确保今年11月底前完成“批而未供”土地处置252亩,闲置土地处置22.42亩。通过全面缩短土地征收周期、加快土地供应、压低土地闲置率等手段和措施,使存量建设用地得到大幅盘活,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得到明显提升,经济发展空间得到充分拓展,用地供需矛盾得到有效缓解,全市转型发展潜力显著增强。
四、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3月15日—3月31日)
各级各相关单位根据本方案要求,立即行动,采取恰当措施安排部署,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全面启动专项行动。
(二) 调查核实阶段(4月1日—6月15日)
各级各相关单位在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的“批而未供”清单基础上,再次组织调查摸底工作,认真核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基本情况,核实具体原因,并结合实际提出分类处理意见,积极推进处置工作。
(三)组织实施阶段(6月16日—11月30日)
各单位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建立台账清单,以具体地块清单为单位,逐宗明确工作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逐宗制定工作方案,分类施策,实施销号管理,确保11月底前保质保量完成专项行动工作任务。
(四)总结提高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各级各相关单位全面总结专项行动的数据成果、主要做法和典型经验,并进行复制推广,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五、政策措施
按照“应征则征、不能征则退,应供则供、不能供则调,应建则建、不能建则收”的工作思路,全面准确把握政策要求,科学合理开展处置工作,确保目标任务落地见效,不断提升全市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一)“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工作
1.对仍具备供地条件的,要加快土地供应
(1)对征地拆迁工作进展缓慢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限期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确保补偿安置足额及时到位;
(2)对不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要会同有关部门加紧实施前期开发,尽快完成宗地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为下一步供地、吸引企业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2. 对需要完善手续的,要尽快依法依规办理供地手续
(1)对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雨水污水排放管线、公共休憩广场等,我局将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先行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给建设管理单位;
(2)对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建设项目,如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等,我局将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直接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给有关部门;
(3)对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直未履行供地手续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要尽快完善土地供应手续。
(4)2019年5月2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用地管理的紧急通知》(晋政办发电〔2019〕25号)文件发布之前,已经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工业用地,抓紧推进“批而未供”处置,办理相关供地手续。
(5)“批而未供”土地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由土地使用权人与矿业权人协商,并出具书面承诺后办理供地手续。
(6)从事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可按不低于我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成本价。由申请人提供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农业、林业、畜牧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符合产业准入的审核意见后,由我局办理供地手续。
(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1.对因政府原因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采取完善开工条件、有偿收回、置换土地等方式进行处置。
2.对因企业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采取收取闲置费或者无偿收回方式进行处置。
3.对因纠纷、涉案等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及时将相关印证资料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备查验。
4.对因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实际已开工建设而造成闲置土地的,要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尽快办理施工手续。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压实责任。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厅、市局决策部署,将专项行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办事处)要成立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精心部署实施,落实好主体责任。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落实服务举措,确保专项行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强化检查,推动落实。此次专项行动是保障促进我市转型建设项目落地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管理和服务职能,各开发建设单位要切实承担起完善供地手续、加快开工建设的主体责任。市政府将工作推进与单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挂钩,对措施不力、工作消极敷衍、完成任务靠后,且整改不到位的,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土地出让。
(三)强化制度,确保长效。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构建土地征收、出让、建设、使用的全方位长效监管机制。我局负责统筹推进落实,定期向市政府汇报进展情况。各乡(镇、办事处)落实专人、制定计划并建立台帐,实行消号管理,按照工作步骤定期向我局报送最新消化利用完成情况。市政府根据各乡(镇、办事处)消化利用情况下达年度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