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平市七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77号
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张毅代表:
您好。您所提出的“关于督促部分煤矿企业积极消除地下开采对地面村庄影响”建议收悉。经过我们认真研究后,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您提出的“按区域制定相应补偿标准、补偿年限”建议。因矿山企业每年实际环境破坏和土地损毁情况不尽相同,矿山企业需要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的具体区域和实施的具体工程也不同,按区域制定相应补偿标准、补偿年限目前无法操作实施。我局将严格执行《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修复基金管理办法》(晋自然资规〔2024〕1号),督促各矿山企业按照《矿山开发治理方案》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年度方案》内容,及时全面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
二、关于您提出的“在对企业进行生产计划或采矿许可审批时,将补偿兑现、灾害治理等环节作为前置条件或缴纳押金等形式对企业进行约束”建议。我局在矿山企业申请办理矿业权的申请、延期、变更、注销,批准建设用地等手续时,要求其足额计提矿山治理恢复基金和土地复垦费,否则不予受理相关手续办理。
三、关于您提出的“受影响区域政府征求意见”建议。我局已要求矿业权人今后在实施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前,要与当地政府就双方需求提前对接,达成一致,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主动融入乡村振兴和城镇规划中,形成互惠互利的整体规划方案。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加宝贵意见。
高平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