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8101245507XU345/2023-00422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关于高平市马村镇集中供热热源厂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限值的批复 | ||
发文字号: | 高环字〔2023〕9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2月28日 |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关于高平市马村镇集中供热热源厂项目
污染物总量控制限值的批复
高环字〔2023〕9号
高平马村恒光热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高平市马村镇集中供热热源厂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申请》收悉。根据我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有关要求,并结合当地环境状况,经研究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经核定,允许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颗粒物3.1401t/a、SO211.47t/a、NOxX13.84t/a。
二、根据《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晋环发〔2015〕25号)和《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晋城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置换的通知》(晋市环函〔2023〕21号)要求,我市2022年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不达标,因此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均需按建设项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2倍进行置换,颗粒物、二氧化硫两项指标按1:2比例分别需置换6.2802t/a、22.94t/a;氮氧化物按1:2比例需置换27.68t/a。该项目供热范围内拆除的现有分散燃煤设施及已替代的散煤用户形成的大气主要污染物削减量(颗粒物:179.71t/a;二氧化硫171.77t/a;氮氧化物112.7t/a),可直接作为自身置换源。
三、建设项目从投产年份起,要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维护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环保设施运行台账,规范操作,确保环保设施正常的运行率和完好率,以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2023年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