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8101245507XU345/2023-00794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关于晋城市瑞顺达贸易有限公司煤矸石制砂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值的批复 | ||
发文字号: | 高环字〔2023〕29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5月05日 |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关于晋城市瑞顺达贸易有限公司
煤矸石制砂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值的批复
高环字〔2023〕29号
晋城市瑞顺达贸易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晋城市瑞顺达贸易有限公司煤矸石制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申请》收悉。根据我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有关要求,并结合当地环境状况,经研究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经核定,允许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颗粒物(粉尘)0.79t/a。
二、建设项目从投产年份起,要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维护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环保设施运行台账,规范操作,确保环保设施正常的运行率和完好率,以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2023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