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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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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关于高平市新方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3-06-09 发布机构: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高环罚字〔2023〕27号

高平市新方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8167231802X3

地  址:高平市陈区镇王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闫晓春

2023年4月21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现查明,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线监测未做到7天一次运维校准,污染源启用后两周内未进行校验,导致数据无效,在线监测设施未按规定使用。

以上事实有《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违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及运行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23年5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高环罚告字〔2023〕27号) 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8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肆万陆仟元整。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到我局603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获取缴款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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