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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高平市九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3-06-09 发布机构: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高环罚字〔2023〕28号

高平市九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81065592174L

地  址:高平市河西镇焦河村 

法定代表人:王飞

2023年3月25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现查明,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3月25日,高平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查询该公司烟气排放监测设施历史数据发现,2023年3月22日10时二氧化硫浓度值为173.55mg/m3,标准值为150mg/m3,数据超标,超标倍数为0.15倍。经核实,2023年3月22日该公司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正常,超标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违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23年5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高环罚(听)告字〔2023〕2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W-2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拾叁万元整。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到我局603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获取缴款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