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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关于高平市和通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3-08-14 发布机构: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高环罚字〔2023〕34号


高平市和通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81MA0JX6MU62

地  址:高平市陈区镇王家村 

法定代表人: 赵勇

2023年7月4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现查明,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南侧筒仓前工业场地内大量洗精煤露天堆放,未采取任何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违反对扬尘物质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23年8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高环罚告字〔2023〕34号) 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24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肆万壹仟元整。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到我局603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获取缴款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