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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关于张志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01-03 发布机构: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关于张志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环(高)罚字〔2023〕019号


张志峰:

地  址: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汐子镇喇嘛营子村六组

2023年11月8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执法人员对高平市南城办金安小区附近雨污分流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对你进行了调查。

现查明,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高平市环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高平市南城办金安小区附近雨污分流工地时,号码牌为SK250-8的挖掘机,在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内违规使用。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3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四:高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1份,证明禁用区不得使用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你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禁用区内违规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23年12月18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晋市环(高)罚告字〔2023〕019号) 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仟元。

你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到我局603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