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关于高平市朝宇铸业有限公司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环罚字〔2023〕43号
高平市朝宇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817393443708
地 址:高平市三甲镇刘家村
法定代表人: 郜云
2023年9月25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现查明,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高平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2023年9月15日检测1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进行核查,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烟度数据为:3.78/m-1,执行标准为1.61/m-1,超标排放属实。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四: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五:检测报告1份,证明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
你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23年12月18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高环罚告字〔2023〕43号) 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仟元。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到我局603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