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关于高平市朝宇铸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01-03 发布机构: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关于高平市朝宇铸业有限公司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环罚字〔2023〕43号


高平市朝宇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817393443708

地  址:高平市三甲镇刘家村 

法定代表人: 郜云

2023年9月25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现查明,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高平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2023年9月15日检测1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进行核查,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烟度数据为:3.78/m-1,执行标准为1.61/m-1,超标排放属实。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四: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五:检测报告1份,证明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

你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23年12月18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高环罚告字〔2023〕43号) 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仟元。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到我局603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