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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关于高平市阳春物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01-30 发布机构: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关于高平市阳春物贸有限公司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环(高)罚字〔2024〕02号


高平市阳春物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81767121246H

地  址:高平市寺庄镇伯方村 

法定代表人:崔文韬

2023年11月27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现查明,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高平市阳春物贸有限公司为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伯方煤矿分公司的下属公司,负责该公司煤矸石砖厂的安全环保等方面的管理经营。2023年11月27日,高平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查询该公司烟气排放监测设施历史数据发现,2023年11月9日4时二氧化硫浓度值为174.373mg/m3,标准值为150mg/m3,数据超标,超标倍数为0.16倍。经核实,2023年11月9日该公司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正常,超标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四: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五: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排污许可管理类别、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证据六: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维记录复印件现场照片2份,运维合同1份,运维人员合格证1份,证明监测系统运行情况;

证据七:利润表、工资表各1份,证明当事人企业规模大小。

你单位违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24年1月12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晋市环(高)罚告字〔2024〕02号) 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W-2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柒万元。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到高平分局406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