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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关于高平市恒坤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01-30 发布机构: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关于高平市恒坤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环(高)罚字〔2024〕05号


高平市恒坤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813257204287

地  址:高平市河西镇界牌岭村 

法定代表人: 郭志远

2024年1月1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现查明,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储煤棚进出口处新增一套筛分设备,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四:筛分设备购买发票1份,证明项目总投资额; 

证据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环评批复、验收备案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各1份,证明建设项目设计环评文件的类型;

证据六:利润表、人员说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企业规模。

你公司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24年1月12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高)罚告字〔2024〕05号) 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J-1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仟叁佰元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到高平分局406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