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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山西兰花集团东峰煤矿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04-24 发布机构: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山西兰花集团东峰煤矿有限公司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环(高)罚字〔2024〕08号


山西兰花集团东峰煤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686167108

地  址:高平市原村乡下董峰村 

法定代表人:牛广欣

2024年2月7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现查明,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周转煤厂大量煤露天堆放未苫盖。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四: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五:利润表、工资表各1份,证明当事人企业规模大小。

你公司违反对扬尘物质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24年3月29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高)罚告字〔2024〕08号) 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24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柒仟元。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到我局406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违反对扬尘物质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罚款幅度裁定.docx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