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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山西瑞祥生贸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06-06 发布机构: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环(高)罚〔2024〕011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瑞祥生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秀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81099604911W

地址:高平市河西镇焦河村

我局于2024年3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4年3月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2024年3月11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2024年3月1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2024年3月13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五:当事人2024年3月11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2024年3月13日提供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2024年3月13日提供的利润表、工作人员证明,证明当事人企业规模大小。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

我局于 2024年5月17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高)罚告〔2024〕011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叁仟元。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到我局406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