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环(高)罚〔2024〕017号
当事人名称:高平市宏玖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81592992022A
地址:高平市马村镇康营村
我局于2024年7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将混凝土沉渣倾倒在厂区南侧废弃砖厂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4年7月1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2024年7月15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2024年7月1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2024年7月1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五:当事人2024年7月17日提供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工资明细表,证明当事人企业规模大小。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 2024年8月20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高)罚告〔2024〕017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G-6,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的工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的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拾万元。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到我局406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