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环(高)罚〔2024〕018号
当事人名称:高平市华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洁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81664486365J
地址:高平市寺庄镇马家沟村
我局于2024年7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25日,高平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经查阅自动监测设备及运维台账记录发现:1.该公司2024年4月20日至2024年4月23日湿度传感器故障,时长超过24小时,未按标准启用手工监测;2.经查阅废气在线监控设施运维记录发现,该公司7月1日至今未对废气在线监控设施进行运维。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4年7月2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2024年7月25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2024年7月2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2024年7月29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五:当事人2024年7月29日提供的利润表、工资明细表,证明当事人企业规模大小:
证据六:烟气自动监控系统委托运营服务合同1份,烟气自动监控维修记录表2份,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巡检记录表单1份,运维人员合格证1份,证明监测系统运行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我局于 2024年9月6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高)罚告〔2024〕018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W-15,违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及运行管理制度的罚款幅度裁定--大气污染物,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玖万元。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到我局406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