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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晋城运盛物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09-27 发布机构: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环(高)罚〔2024〕021号


当事人名称:晋城运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军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73934862XG

地址:晋城市城区西上庄办事处郜匠村

我局于2024年8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25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执法人员在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天源山西化工有限公司厂区检查时发现:1.晋城运盛物流有限公司2辆重型燃气车晋E85612将氮氧化物传感器垫高;2.晋E77233重型柴油车,温度传感器连接线断开。2024年8月13日,经高平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核实,问题属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4年8月1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2024年8月13日提供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2024年8月13日执法人员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4年8月12日由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天源山西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企业负责人身份;

证据五:2024年8月13日由运盛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企业负责人身份;

证据六:2024年7月25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的规定。

我局于 2024年9月6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高)罚告〔2024〕021号) 告知你单位行使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到我局406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