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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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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高平市永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09-27 发布机构: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环(高)罚〔2024〕023号


当事人名称:高平市永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富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810783303416

地址:高平市北城办永录村

我局于2024年7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24日,高平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核查2024年7月16日该公司露天堆放的原煤约有260平方米未苫盖问题,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4年7月2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提供2024年7月16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2024年7月2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2024年8月1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五:当事人2024年7月24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2024年8月14日提供的利润表、工资表,证明当事人企业规模大小。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 2024年9月6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高)罚告〔2024〕023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24,违反对扬尘物质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叁仟元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到我局406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4日

违反对扬尘物质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罚款幅度裁定.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