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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高平市新方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10-18 发布机构: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环(高)不罚〔2024〕1号

当事人名称:高平市新方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晓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8167231802X3

地址:高平市陈区镇王家庄村

我局于2024年7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23日,高平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查询该公司烟气排放监测设施历史数据发现,2024年7月12日1时二氧化硫浓度值为167.29mg/m3,标准值为150mg/m3,数据超标,超标倍数为0.12倍。经核实,2023年7月12日该公司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正常,超标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提供2024年7月23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于2024年7月23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五:当事人于2024年7月23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于2024年7月23日提供的利润表、工资表,证明当事人企业规模大小。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因工作人员中暑晕厥,未及时添加脱硫剂导致二氧化硫在线数据于2024年7月12日1时09分超标,值班厂长发现后,立即通知替班人员到岗,添加脱硫剂后,二氧化硫在线数据于1时43分恢复正常。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无主观过错,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关键岗位设双岗,避免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2. 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监管,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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