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环(高)罚〔2024〕025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中原鼎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全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81MA0L81L9XF
地址:高平市南城办南内环街
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1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作业,作业过程存在冒黑烟现象,执法人员委托晋城市蓝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测烟度数据为:3.94/m-1,执行标准为0.50/m-1,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6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于2024年7月26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五:当事人于2024年7月26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六: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6日提供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测报告,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 2024年10月18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高)罚告〔2024〕025号)告知你单位可以行使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到我局406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