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环(高)罚〔2024〕030号
当事人名称:晋城市若康谦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二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MA0K0WYRX1
地址:晋城市城区红星西街双源小区1号楼1单元601室
我局于2024年9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高平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委托阳城县嘉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晋城市若康谦工贸有限公司2台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测,检测烟度数据分别为:4.04/m-1 、2.56/m-1,执行标准为1.61/m-1,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2日提供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2024年9月19日执法人员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4年9月19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企业负责人身份;
证据五:2024年9月12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六:2024年9月12日执法人员提供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检验报告。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高)罚告〔2024〕030号) 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到我局406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