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环(高)罚〔2024〕031号
当事人名称:高平市兴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姬建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810964816109
地址:高平市米山镇云南村
我局于2024年9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14日,高平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查询该公司烟气排放监测设施历史数据发现,2024年9月6日19时、20时、21时二氧化硫浓度值分别为342.641mg/m3、708.918mg/m3、380.152mg/m3,标准值为300mg/m3,数据均超标,超标倍数分别为0.14倍、1.36倍、0.27倍。经核实,2024年9月6日该公司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正常,超标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4日提供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2024年9月14日执法人员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4年9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企业负责人身份;
证据五:2024年9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六:2024年9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排污许可管理类别、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证据七:2024年9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2份,环保用电监管设备运维巡检单1份,运维人员合格证1份,证明监测系统运行情况;
证据八:2024年9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工资表1份,利润表1份,证明当事人企业规模大小。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 2024年11月21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高)罚告〔2024〕031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W-2,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大气污染物,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叁万元。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到我局406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