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环(高)罚〔2024〕033号
当事人名称:珠海横琴晋兴盈创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高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建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81MA0MBLEN17
地址:高平市神农镇口则村
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成型车间白色生产废水未经污水处理站处理,通过雨水管道溢流至外部水渠。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3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30日提供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2024年9月9日执法人员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4年9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企业负责人身份信息;
证据五:2024年9月5日山西宝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1份;
证据六:2024年9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从业人员登记表1份,损益表1份,证明当事人企业规模大小。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 2024年11月21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高)罚告〔2024〕033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S-8,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柒万元。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到我局406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