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环(高)罚〔2024〕039号
当事人名称:高平市三甲联正达石灰岩矿
法定代表人:李培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81068012921B
地址:高平市三甲镇三甲村
我局于2024年11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厂区全封闭棚东侧外露天堆放约1000吨原煤未苫盖;全封闭棚内新建一台跳汰机、一台煤泥压滤机,未办理环评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0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证据五:2024年11月10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4日提供的人员情况说明、利润表,证明当事人企业规模大小;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购买洗选设施投资金额情况说明及购买设备收据1份,证明购买洗选设施金额。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9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高)罚告〔2024〕039号) 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17,违反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制度的罚款幅度裁定,对你单位罚款伍万捌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J-1,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对你单位罚款肆仟柒佰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贰仟柒佰元。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到我局406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6日
附件:1.违反控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