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搜索位置
匹配度
排序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12-31 发布机构: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环(高)罚〔2024〕040号


当事人名称: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文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81746036405L

地址:高平市南城办庞村村

我局于2024年10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22日,高平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查阅在线监测历史数据发现,该公司烧结机头排放口3月23日13时至23时,标记为停运,但期间流量、颗粒物浓度二氧化硫浓度、氮氧化物浓度、氧含量、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湿度等参数均非停运状态下的数值,标记情况与实际工况不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4年10月2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2024年10月22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2024年10月2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2024年10月22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五:当事人2024年10月22日提供的利润表、工资统计表,证明当事人企业规模大小;

证据六:当事人2024年10月22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七: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打印的标记数据,证明企业标记情况与实际工况不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我局于 2024年12月19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高)罚告〔2024〕040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W-15,违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及运行管理制度的罚款幅度裁定--大气污染物,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肆仟元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到我局406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0日

违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及运行管理制度的罚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