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环(高)罚〔2024〕049号
当事人名称:高平市中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爱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81MA0KL8RA5F
地址:高平市北城办围城村
我局于2024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13日,高平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晋城市机动车污染监管平台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现场核查:2024年度该公司出具的汽车排放检验合格报告中,有47台不同品牌不同型号车辆OBD检查信息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码、CVN码一致,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4年11月1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2024年11月13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2024年11月2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2024年11月2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信息;
证据五:2024年11月13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2024年11月25日提供的工资表、利润表,证明当事人企业规模大小;
证据七:当事人2024年11月25日提供的汽车排放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车辆基本信息及检测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9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高)罚告〔2024〕04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22,伪造排放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拾捌万;
2.没收违法所得伍仟捌佰肆拾元。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到我局406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