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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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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高平市晋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5-01-23 发布机构: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环(高)罚〔2025〕8号

当事人名称:高平市晋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志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81317049806E

地址:高平市南城办上玉井村

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15日,高平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查阅车辆检测视频发现:2024年6月14日3号线检验车辆和2024年9月30日检验车辆采样管深度不够400mm,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技术规范,该公司在检测数据明显失真的情况下,出具了虚假排放检验合格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5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信息;

证据五: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5日提供的工资表、利润表,证明当事人企业规模大小;

证据六: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5日提供的汽车排放检验报告,证明车辆基本信息及检测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3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高)罚告〔2025〕8号) 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22,伪造排放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拾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贰拾元。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到我局406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2

  附件:伪造排放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