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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山西福江不锈钢有限公司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5-06-12 发布机构: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环(高)不罚〔2025〕02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福江不锈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海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81MA0KWTT70J

地址:高平市马村镇马村工业园区A区

我局于2025年4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3月28日,高平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经查阅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系统发现,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交排污许可证2024年度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5年3月2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提供2025年3月28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2025年4月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2025年3月2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五:当事人2025年3月28日提供的利润表、工资表,证明当事人企业规模大小;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因该公司人员流动性大,安环专员离职后无人接手相关工作,导致排污许可证2024年度执行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填报。该公司立即进行整改,已于2025年3月28日完成填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2.加强企业管理,杜绝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1日